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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GA503-2004

发布时间:2015-05-14
 

   

前言 ………………………………………………………………………………………… Ⅲ

引言 ………………………………………………………………………………………… Ⅳ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技术要求 ………………………………………………………………………………… 1

    4.1 一般要求………………………………………………………………………………… 1

4.2 消防供配电设施  ……………………………………………………………………… 1

4.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4.4 消防供水………………………………………………………………………………… 3

4.5 消火栓 消防炮 ………………………………………………………………………… 3

4.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4

4.7 泡沫灭火系统 ……………………………………………………………………………5

4.8 气体灭火系统 ……………………………………………………………………………6

4.9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6

4.10 机械排烟系统 ………………………………………………………………………… 6

4.11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 7

4.12 应急广播系统 ………………………………………………………………………… 7

4.13 消防专用电话 ………………………………………………………………………… 8

4.14 消防分隔设施 ………………………………………………………………………… 8

4.15 消防电梯 ……………………………………………………………………………… 8

4.16 灭火器 ………………………………………………………………………………… 8

5 检测方法 …………………………………………………………………………………  8

5.1 一般要求 ………………………………………………………………………………  9

5.2 消防供配电设施  ………………………………………………………………………11

5.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2

5.4 消防供水 ……………………………………………………………………………… 14

5.5 消火栓 消防炮 …………………………………………………………………………15

5.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15

5.7 泡沫灭火系统 ………………………………………………………………………… 17

5.8 气体灭火系统 ………………………………………………………………………… 18

5.9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 18

5.10 机械排烟系统 …………………………………………………………………………19

5.11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21

5.12 应急广播系统 …………………………………………………………………………21

5.13 消防专用电话 …………………………………………………………………………22

5.14 防火分隔设施 …………………………………………………………………………22

5.15 消防电梯……………………………………………………………………………… 22

5.16 灭火器 …………………………………………………………………………………23

 

 

 

 

 

 

 

 

    

本标4.14.165.1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委员会第九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淑惠、何以申、刘激扬、丁余平、黄凤梅、苏丹、刘咏梅、冯爱全。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的建筑消防设施,是预防火灾发生,及时扑救初期火灾的有效措施。为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和测试工作,确保各类消防设施正常运行,依据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尚未涉及的建筑消防设施,其检查和测试可参照本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检查和测试建筑消防设施的技术要求,并提供了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和测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4107-93     消防基本术语(第二部分)

GB/T4718-1996    火灾报警设备专业术语

GB14003-92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GB15322-94       可燃气体探测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GB4717-93        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17429-1998     火灾显示盘通用技术条件

GB16806-1997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GB50263-97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15630-1995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A95-1995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

3 术语和定义

3.1 建筑消防设施   fire equipment in building

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用于火灾报警、灭火、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灭火救援行动等设施的总称。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各消防设施的组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选型,并应具有出厂产品合格证,消防产品应具有符合法定市场准入规则的证明文件。灭火剂应在有效期内。

4.1.2 各消防设施的组件、设备的永久性铭牌和按规定设置的标志,其文字和数据应齐全、符号应清晰、色标应正确。

4.1.3 系统组件、设备、管道、线槽、支吊架等应完好无损、无锈蚀,设备、管道应无泄漏现象,导线和电缆的连接、绝缘性能、接地电阻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4.1.4 检测用的仪器、仪表等,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计量检定合格。

4.2 消防供配电设施

4.2.1 消防配电

4.2.1.1 消防设备配电箱应有区别于其他配电箱的明显标志,不同消防设备的配电箱应有明显区分标识。配电箱上的仪表、指示灯的显示应正常,开关及控制按钮应灵活可靠。

4.2.1.2 切换备用电源的控制方式及操作程序应符合设计要求。

4.2.2 自备发电机组

4.2.2.1 发电机

4.2.2.1.1 仪表、指示灯及开关按钮等应完好,显示应正常。

4.2.2.1.2 自动启动并达到额定转速并发电的时间不应大于30s,发电机运行及输出功率、电压、频率、相位的显示均应正常。

4.2.2.1.3 机房通风设施运行正常。

4.2.2.2 储油设施

4.2.2.2.1 储油箱内的油量应能满足发电机运行38小时的用量,油位显示应正常。

4.2.2.2.2 燃油标号应正确。

4.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3.1 火灾探测器

4.3.1.1 点型感烟探测器

应在试验烟气作用下动作,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并启动探测器报警确认灯;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

4.3.1.2 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

当对射光束的减光值达到1.0dB10dB时,应在30s内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启动探测器报警确认灯。

4.3.1.3 点型、线型感温探测器

应在试验热源作用下动作,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点型探测器报警应启动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并应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

4.3.1.4 火焰(或感光)探测器

应在试验光源作用下,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动作,并向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具有报警确认灯的探测器应同时启动报警确认灯,并应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

4.3.1.5 可燃气体探测器

应符合GB1532294《可燃气体探测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第4.1条、第4.6条要求。

4.3.2 手动报警按钮

被触发时,应向报警控制器输出火警信号,同时启动按钮的报警确认灯;应能手动复位。

4.3.3 火灾报警控制器

4.3.3.1 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集中、通用)

4.3.3.1.1 火灾报警功能、故障报警功能、自检功能、显示与计时功能等,应符合GB4717-93《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第4.2.1.24.2.1.6条的相关要求。

4.3.3.1.2 主电源断电时应自动转换至备用电源供电,主电源恢复后应自动转换为主电源供电,并应分别显示主、备电源的状态。

4.3.3.2 火灾显示盘

应符合GB174291998《火灾显示盘通用技术条件》第3.2.1.2条要求。

4.3.3.3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4.3.3.3.1 应符合GB168061997《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通用技术条件》第4.2.44.2.54.2.6条要求。

4.3.3.3.2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与输入/输出模块间的连线发生断路、短路时,应能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

4.3.3.4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4.3.3.4.1 可燃气体报警功能、故障报警功能、本机自检功能、显示与计时功能等,应符合GB16808-1997《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第3.2.2、第3.2.4-3.2.6条的相关规定。

4.3.3.4.2 主电源断电时应自动转换至备用电源供电,主电源恢复后应自动转换为主电源供电,并应分别显示主、备电源状态。

4.3.4 火灾警报装置

4.3.4.1 应在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的控制信号后,发出声警报或声、光警报。

4.3.4.2 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声警报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4.4 消防供水

4.4.1 消防水池

4.4.1.1 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应正常。

4.4.1.2 补水设施应正常。

4.4.1.3 寒冷地区防冻措施完好。

4.4.2 消防水箱

4.4.2.1 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应正常。

4.4.2.2 消防出水管上的止回阀关闭时应严密。

4.4.2.3 寒冷地区防冻措施应完好。

4.4.3 稳压泵、增压泵及气压水罐

4.4.3.1 进出口阀门应常开。

4.4.3.2 启动运行应正常;启泵与停泵压力应符合设定值;压力表显示应正常。

4.4.4 消防水泵

4.4.4.1 消防水泵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编号的标志牌。

4.4.4.2 进出口阀门应常开,标志牌应正确。

4.4.4.3 压力表、试水阀及防超压装置等均应正常。

4.4.4.4 启动运行应正常,应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水泵状态的信号。

4.4.5 水泵控制柜

4.4.5.1 应有注明所属系统及编号的标志。

4.4.5.2 按钮、指示灯及仪表应正常,应能按钮启停每台水泵。

4.4.5.3 主泵不能正常投入运行时,应自动切换启动备用泵。

4.4.6 水泵接合器

4.4.6.1 应有注明所属系统和区域的标志牌。

4.4.6.2 控制阀应常开,且启闭灵活;单向阀安装方向应正确,止回阀应严密关闭。

4.4.6.3 寒冷地区防冻措施应完好。

4.5 消火栓 消防炮

4.5.1 室内消火栓

4.5.1.1 消火栓箱应有明显标志。

4.5.1.2 消火栓箱组件应齐全,箱门应开关灵活,开度应符合要求。

4.5.1.3 消火栓的阀门应启闭灵活,栓口位置应便于连接水带。

4.5.2 室外消火栓

4.5.2.1 阀门应启闭灵活。

4.5.2.2 地下式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井内应无积水。

4.5.2.3 寒冷地区防冻措施应完好。

4.5.3 消防炮

4.5.3.1 控制阀应启闭灵活。

4.5.3.2 回转与仰俯操作应灵活,操作角度应符合设定值,定位机构应可靠。

4.5.4 启泵按钮

4.5.4.1 外观完好,有透明罩保护,并配有击碎工具。

4.5.4.2 被触发时,应直接启动消防泵,同时确认灯显示。

4.5.4.3 按钮手动复位,确认灯随之复位。

4.5.5 系统功能

4.5.5.1 室内消火栓

4.5.5.1.1 消火栓栓口处的静水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大于0.8MPa

4.5.5.1.2 触发启泵按钮时,消防水泵应启动。

4.5.5.1.3 消防水泵启动后,栓口出水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大于0.5MPa

4.5.5.2 消防炮

触发启泵按钮时,消防水泵应启动;出水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4.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湿式、干式、预作用系统应设置在自动控制状态。

4.6.1 报警阀组

4.6.1.1 湿式报警阀组

4.6.1.1.1 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保护区域的标志牌,压力表显示应符合设定值。

4.6.1.1.2 控制阀应全部开启,并用锁具固定手轮,启闭标志应明显;采用信号阀时,反馈信号应正确。

4.6.1.1.3 报警阀等组件应灵敏可靠;压力开关动作应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信号。

4.6.1.2 干式报警阀组

4.6.1.2.1 应符合4.6.1.1条。

4.6.1.2.2 空气压缩机和气压控制装置状态应正常;压力表显示应符合设定值。

4.6.1.3 预作用报警阀组

4.6.1.3.1 应符合4.6.1.1条。

4.6.1.3.2 配有充气装置时,应符合4.6.1.2.2条。

4.6.1.3.3 电磁阀的启闭及反馈信号应灵敏可靠。

4.6.1.4 雨淋报警阀组

4.6.1.4.1 应符合4.6.1.1条和4.6.1.3.3条。

4.6.1.4.2 配置传动管时,传动管的压力表显示应符合设定值;气压传动管的供气装置应符合4.6.1.2.2条。

4.6.2 水流指示器

4.6.2.1 应有明显标志。

4.6.2.2 信号阀应全开,并应反馈启闭信号。

4.6.2.3 水流指示器的启动与复位应灵敏可靠,并同时反馈信号。

4.6.3 喷头

4.6.3.1 应符合设计选型。

4.6.3.2 闭式喷头玻璃泡色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4.6.3.3 不得有变形和附着物、悬挂物。

4.6.4 末端试水装置

阀门、试水接头、压力表和排水管应正常。

4.6.5 系统功能

4.6.5.1 湿式系统

4.6.5.1.1 开启末端试水装置后,出水压力不应低于0.05Mpa。,水流指示器、报警阀、压力开关应动作。

4.6.5.1.2 报警阀动作后,距水力警铃3m远处的声压级不应低于70dB

4.6.5.1.3 应在开启末端试水装置后5min内自动启动消防水泵。

4.6.5.1.4 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及消防水泵的反馈信号。

4.6.5.2 干式系统

4.6.5.2.1 开启末端试水装置阀门后,报警阀、压力开关应动作,联动启动排气阀入口电动阀与消防水泵,水流指示器报警。

4.6.5.2.2 报警阀动作后,距水力警铃3m远处的声压级不应低于70dB

4.6.5.2.3 开启末端试水装置后1min,其出水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4.6.5.2.4 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电动阀及消防水泵的反馈信号。

4.6.5.3 预作用系统

4.6.5.3.1 火灾报警控制器确认火灾后,应自动启动雨淋阀、排气阀入口电动阀及消防水泵;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应动作,距水力警铃3m远处的声压级不应低于70dB

4.6.5.3.2 火灾报警控制器确认火灾2min,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4.6.5.3.3 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电磁阀、电动阀、水流指示器及消防水泵的反馈信号。

4.6.5.4 雨淋系统

4.6.5.4.1 应能自动和手动启动消防水泵和雨淋阀。

4.6.5.4.2 当采用传动管控制的系统时,传动管泄压后,应联动消防水泵和雨淋阀。

4.6.5.4.3 压力开关应动作,距水力警铃3m远处的声压级不得低于70dB

4.6.5.4.4 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电磁阀、消防水泵与压力开关的反馈信号。

4.6.5.4.5 并联设置多台雨淋阀组的系统,逻辑控制关系应符合设计要求。

4.6.5.5 水幕系统

4.6.5.5.1 自动控制的系统应符合4.6.5.4.1条—4.6.5.4.3条。

4.6.5.5.2 人为操作的系统,控制阀的启闭应灵活可靠。

4.6.5.6 水喷雾系统

应符合4.6.5.4条。

4.7 泡沫灭火系统

4.7.1 供水设施、启泵按钮

应符合4.4条、4.5.4条。

4.7.2 泡沫液贮罐

4.7.2.1 罐体或铭牌、标志牌上应清晰注明泡沫灭火剂的型号、配比浓度、泡沫灭火剂的有效日期和储量。

4.7.2.2 储罐的配件应齐全完好,液位计、呼吸阀、安全阀及压力表状态应正常。

4.7.3 比例混合器

4.7.3.1 应符合设计选型;液流方向应正确。

4.7.3.2 阀门启闭应灵活,压力表应正常。

4.7.4 泡沫产生器

4.7.4.1 应符合设计选型。

4.7.4.2 吸气孔、发泡网及暴露的泡沫喷射口,不得有杂物进入或堵塞;泡沫出口附近不得有阻挡泡沫喷射及泡沫流淌的障碍物。

4.7.5 泡沫栓

阀门启闭应灵活。

4.7.6 泡沫喷头

应符合设计选型,吸气孔、发泡网不应堵塞。

4.7.7 系统功能

应能按设定的控制方式正常启动泡沫消防泵,比例混合器、泡沫产生器、泡沫枪,以及喷发的泡沫应正常。

4.8 气体灭火系统

4.8.1 瓶组与储罐

4.8.1.1 组件应固定牢固,手动操作装置的铅封应完好,压力表的显示应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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